叶辛剽窃他人作品判赔9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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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2:34 深圳商报 | |||||||||
叶辛剽窃他人作品判赔9万元 许多地方只字未动笔误也跟着照抄 【本报讯】据人民法院报报道,12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作协副主席叶辛涉嫌剽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辛侵犯了中国作协会员段平的著作权,判决
中国作协会员、中国书画函授大学曲靖分校校长段平于1998年出版了《急公好义》一书。2004年,他发现自己的著作遭到他人的抄袭和剽窃。当年12月,段平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称:2004年8月,被告群众出版社公开出版署名作者为叶辛的《商贾将军》一书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销售。经不完全统计,《商贾将军》共有230余处抄袭、剽窃段平所著《急公好义》一书。被告叶辛的《商贾将军》抄袭、剽窃《急公好义》的许多地方,不但只字未动,甚至连《急公好义》中的笔误、校对错误也跟着照抄,被告叶辛的侵权事实显而易见。 面对段平的起诉,叶辛答辩称,他在创作《商贾将军》一书时,阅读了大量资料,其中包括《急公好义》,还到宣威、曲靖进行了实地采访,书中确有与《急公好义》雷同的地方,但侵权纠纷责任不应由他来承担。因为在创作时,他与云南高原影视公司签署过合同,其中明确表示:“乙方叶辛根据甲方云南高原影视公司的要求进行创作,对甲方提供的文字资料所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云南高原影视文化中心并非《急公好义》的著作权人,其无权对属于他人的作品进行约定,故二者的约定不能成为被告叶辛免除其侵权责任的理由。被告叶辛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