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峻法利剑直指金融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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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2:49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任亮 赵杰 王春霞发自北京 24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的内容,凸显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更大打击力度。
草案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涛认为,对于挪用客户资金这种犯罪行为,上述修订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防范意识,迫使其加强管理、规范相关制度。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改为了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草案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提请审议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对上述行为的定罪规定要求以牟利为目的,现将此规定取消了,表明入罪的范围将更宽。”此间一位专家分析。 此外,草案对刑法新增加一条:“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商业贿赂,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基础上,把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