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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公路进入依法管护时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牟明善)济南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将告别“无‘法’管理、无人养护”的时代。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即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和养护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市今后依法使用、养护、管理农村公路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悉,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村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我市占农村公路一半以上的村道管理无法可依。刚刚制定出台的《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解决了农村公路由谁养护、由谁管理、由谁出资的问题。条例规定,县道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乡道养护的责任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养护经村民大会讨论表决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交通部门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准直接向农民收取。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部门初步决定,新增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派出的乡镇交通管理所具体执行,主要负责办理涉及农村公路占用、挖掘、超载运输等作业的行政审批,进行公路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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