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必须存储安全抵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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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4: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煤矿企业须以其法人名义将一定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产能3万吨以下煤矿须存储60万元至100万元,3万吨以上至9万吨须存储150万元至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须存储250万元至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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