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对两起煤矿特大事故作出相应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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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4:28 山西日报 | |||||||||
本报讯日前,省政府对我省发生的两起煤矿特大事故作出处理,一批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05年3月9日18时40分左右,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9人,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689万元。
决定依法罢免山西华鑫煤焦集团公司董事长、香源沟煤矿投资人曹立华交城县人大常委职务;依法追究香源沟煤矿法人代表、总经理宋志勇等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有关证照;交城县政府县长助理白兔林、公安局局长渠向勇、计划生育局局长马亮华、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守纲等也受到了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并责成交城县县长郭颖向吕梁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吕梁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另外,对香源沟煤矿二坑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所得,并处以重罚。 2005年3月19日12时13分,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爆炸波及相邻的康家窑煤矿,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21.5万元。 决定对细水煤矿矿长王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康家窑煤矿矿长、党支部书记徐海德,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并吊销了他们的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细水煤矿包工队负责人黄招林、副矿长高升、副矿长徐树海,细水常务副矿长赵永强等有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理;朔州市平鲁区煤炭安全纠察队、平鲁区煤炭工业局、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平鲁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和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受到了行政撤职、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平鲁区委书记梁斌,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平鲁区区长、区委副书记李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平鲁区副区长、党组成员曹文林,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智杰、代理总工程师王绍华、煤炭安全纠察大队大队长王玉奎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朔州市常务副市长李栋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没收细水煤矿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的罚款,依法予以关闭。省有关部门吊销细水煤矿所有证照。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