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乞讨人员救助规定 伙食有标准强讨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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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4:54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秦璇 通讯员 朱德富 报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一日三餐伙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了解到,这是湖北省出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的规定之一。 据悉,湖北省近日出台了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并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救助经费列入城市本级财政预算,也可接受社会捐赠
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如果求助人员一年内已被同一救助单位救助3次以上,则救助站不予救助。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卫生部门则负责接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用从各级安排的城乡特困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对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或乞讨时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