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拿回扣将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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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6:5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专电(记者田雨隋笑飞)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草案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此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