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刑法修改后“单位”也可成犯罪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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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3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马芸)针对此次刑法修改涉及到的几个热点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教授,从而了解到此次刑法修改最大的特点就是我国将严惩金融类犯罪。 加强保护公众资金
在这次提交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住房公积金等这类公众资金将被加强保护。草案提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若是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宪权教授说,这一修改的现实意义突出了对加强金融管理机构秩序安全的要求。对老百姓来说,更好地保护了他们的公众利益。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这些公众资金的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运用公众资金,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利益,而这一修改将提高公众资金的安全系数。 刘教授解释说,现行刑法中这一类犯罪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种罪名,挪用的应是公司内的款项,犯罪主体也都是自然人,而对于特殊的“公众资金”一旦遭到挪用,公众资金的经营管理机构该受什么处罚,没有专门涉及。另外,在学界也存在公众资金是不是等同于公款的争议。 “单位”可成犯罪主体 此次修改则明确了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一旦违反规定运用资金,将被追究刑事处罚,这里面最大的改变便是将原本刑法中“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修改成“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换言之,单位也将构成犯罪主体。 在处罚上,一旦发生单位或机构侵犯公众资金现象,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具体罪名则要等修正案通过后,再行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