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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金融犯罪“严”在四方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3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马芸)此次刑法修正案最重大的修改便是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那到底“严”在何处,怎么个“严”法,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教授。刘教授谈到,主要“严”在四个方面:

  1、增加了一部分新罪名。

  此次修正案中,将以前一些不属于犯罪范畴的行为新增“入伍”成为新的罪名,这里面包括破产欺诈、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等等,加入这些新罪名的目的就是更好维护金融经济秩序。

  2、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现行刑法中,单位和机构是不构成犯罪主体的,但针对日益增多的以单位组织形式侵犯公众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现象,此次修正案将构成犯罪的主体扩大,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将构成犯罪主体,意在打击以单位形式犯罪的现象。(比如先前提到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反规定运用公众资金的,该管理机构将受到刑事处罚。)

  3、协调刑法与其附属法规的罪名。

  由于现行刑法和它的附属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之间存在对各金融、经济犯罪的罪名不协调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刑法与其附属法规间的罪名进行调整和协调。

  4、量刑上将提高法定刑。

  此次修改中,对部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都会加重处罚力度,在量刑方面,会在原有法定刑基础上再加大处罚。在所有这一类犯罪中,赌博犯罪加重处罚的力度最大,尤其是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此次刑法拟修改中,把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了10年。

  ■刑法修正案其它规定

  医院工作人员购药收回扣算受贿

  草案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骗贷造成重大损失至少可判3年徒刑

  草案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草案同时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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