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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又添法律“利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52 河北日报

  省法院就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出台新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王巍)为切实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为我省工会组织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法定的社团法人资格,重点就工会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相关问题及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作出规定。规定法院受理工会组织申请支付令案件后,在签发支付令前,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对工会组织要求支付的工会经费事实及金额有无异议。经询问,如果被申请人对拖欠经费事实及数额均没有异议,但提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同意拨缴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的全部经费数额签发支付令;如果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签发支付令。逾期不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经两次催缴无效的,该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该《意见》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履行法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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