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员采购药品收回扣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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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53 河北日报 | |||||||||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新华社12月25日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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