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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加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57 长沙晚报

  本报讯 宁乡县检察院昨日透露,由该院提起抗诉的该县交通局原局长黄德贵受贿案,日前已由长沙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德贵在一审获刑3年的基础上被加刑1年。

  今年4月,宁乡县检察院指控黄德贵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指控的还有涉嫌行贿罪的宁乡县万寿山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谈自由。宁乡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于今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德贵犯受贿罪
,决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谈自由犯行贿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宁乡县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而黄德贵也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及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

  宁乡县检察院认为,2002年12月至2003年8月,黄德贵利用职务之便,8次收受肖某所送或他人通过肖某转送的44000元。2004年4月,肖某因读书需要用钱,向黄德贵借款4万元。原判认定是黄德贵退款,与事实不符。根据黄德贵的犯罪数额,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黄德贵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只能减轻一个量刑幅度,即在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原审判处黄德贵有期徒刑3年,显属量刑畸轻。

  长沙中院认为,黄德贵利用担任宁乡县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谈自由在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采纳宁乡县检察院对黄德贵收受肖某4万元应认定为受贿的抗诉意见。

  长沙中院据此维持宁乡县法院对黄德贵犯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和对谈自由犯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黄德贵的量刑部分,决定终审判处黄德贵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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