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操作弄“丢”了脚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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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0:20 江南晚报 | |||||||||
打工仔小曹(化名)在上班时违章操作,不料被一块钢锭砸伤右脚,弄“丢”了一节脚趾。这是工伤还是自残,当事人和公司的意见不一,现法院已作出了终审判决。 打工仔弄“丢”了脚趾小曹5年来一直在锡城一家金属型材公司做操作工,主要任务是把钢锭进行热处理。去年盛夏的一天,小曹觉得传送带“跑”得太慢,就自己动手搬运。一块钢锭重近100公斤,小曹不慎被砸伤了右脚,公司领导随即派员把他送到医院救治
违章“出事”也是工伤根据小曹的申请,有关部门随后向金属型材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公司认为,这事不可能作工伤处理,对“举证”通知置之不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职工在工作中即使存在违章操作行为并因此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 不久,该公司就接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表示不服,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省有关部门审查后对小曹维持了工伤认定。金属型材公司仍然不服,很快向南长区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把市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 拒不举证自食其果经审理,法庭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该公司始终未提供非工伤的证据,单位不能提供证据的,则由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按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三类: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或自残或自杀的。这三类行为的定性,应当由公安机关或法医鉴定做出。小曹在工作时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工伤。今年10月,该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诉。日前法院对此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果一南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