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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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0:30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田雨隋笑飞)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专家指出,此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