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煤矿企业存储安全抵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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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0:30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刘铮)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煤矿企业须以其法人名义将一定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其中,产能3万吨以下(含3万吨)煤矿须存储60万元至100万元。 记者25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产能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煤矿企业须存储150万元至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须存储250万元至300万元;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