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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院间医学检查结果互认规定正式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23: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黄苏娟 实习生刘乒 通讯员臧继全) 从2006年1月1日起,南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间试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昨天,《南京地区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其中规定了具体的可以互认和不能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

  据介绍,南京市出台这项规定就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病人的负担,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主要是在南京地区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部队医院中间互认。
当然互认也是有原则的,一是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是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三是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四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其中,对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费用较高),须得到患者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急诊、急救时不需要上述限制。

  在安全大原则的前提下,认可的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主要有四大类,认可的方法也不相同。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认可方法: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各

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对被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由本机构影像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者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等)。

  认可方法第二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钙测定、镁测定、铁测定;临床免疫:乙肝两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临床微生物:

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认可方法: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认可方法:对第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

  对于南京市刚刚出台的这项规定,南京地区各大医院也纷纷表示要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一旦需要重复检查,都要得到相关管理人员的同意,并且交由相关的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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