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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强制行为——— 要最小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2: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综合新华社电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情况紧急可申请立即执行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因为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缺乏事实根据的,缺乏法律根据的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情形的,可以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以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并将理由告知行政机关。

  另外,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

  应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草案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容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草案规定,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田雨 杨维汉 隋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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