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肇事者为何多是大型国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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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2:37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消息,导致广东北江发生严重镉污染事件的韶关冶炼厂,曾被评为“全国治理污染先进单位”。这家在当地赫赫有名的国家一级企业超标排污绝不只是一次“偶然事故”,而是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和外部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综合征。(详见本报12月26日A13版) 北江水污染的罪魁祸首是韶关冶炼厂超标排放的有毒重金属镉水。据了解,该厂是广东一家大型国有铅锌冶炼企业。去年发生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元凶”川化集团
真是无巧不成书,水污染肇事者为何多是大型国企?笔者认为,除了存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外,水污染事件频发还与国企身份、地位以及有关部门对国企的“溺爱”等非管理因素有关。 其一,“身份优越感”。有的大型国企明目张胆地向江河湖泊排污,对他们来说,造成污染事故的后果无非就是罚款。考虑到职工安置困难和影响地方税收等,政府对肇事国企一般不会令其关门歇业。 其二,处罚不觉痛。据了解,目前环保部门依法能做出的最高罚款是100万元。况且,这100万元罚的是企业,国企是国有资产,罚来罚去最终还是国家的钱。 其三,责任追究轻飘飘。沱江水污染事故的最终处理除罚款100万元以外,就是川化公司总裁谢木喜引咎辞职。 可见,有效遏制大型国企肇事污染,除了强化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安全意识、环境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还必须加大惩罚力度,让污染制造者付出沉痛代价。这种惩罚应包括经济和法律处罚。重大污染肇事,不仅要被罚款,且要赔付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哪怕关门破产也要赔。对企业领导人既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让肇事者感觉到了“痛”,他们才有可能增强社会责任感,按照环保要求去组织生产。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2月23日文/尹卫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