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开销”由被执行人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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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7: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关注立法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关注一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缴费
草案规定,因为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草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注二 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应当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