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不是问责的终结最关键的是要厘清事故责任,既不放过责任人,也不冤枉一个好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00 检察日报 | |||||||||
因11月6日发生3家石膏矿连片塌陷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河北邢台县政府县长田德荣申请辞去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并于近日获得邢台市的批准。除邢台县县长引咎辞职外,该县主管副县长、邢台市安监局长、主管副局长均提出引咎辞职,均获得批准(据12月22日据人民网消息)。 有权就有责。官员面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引咎辞职,主动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既
邢台县县长引咎辞职后,有网友在12月18日的据人民网撰文说:“县长引咎辞职‘傻帽’,书记稳坐交椅‘精明’”。言下之意是要分清责任。的确,只有责任划分公平、合理,才能让辞职者口服心服,达到以儆效尤、汲取教训的最终目的。 然而,从过去事例来看,每每事故发生后,只要有官员主动辞职,便预示着事故责任“一清二楚”,说明事故的调查就此画上了“圆满”句号,更无意深层次地追究法律责任,也鲜见“拔出萝卜带出泥”。辞职,往往成为事故公正处理的“遮阳伞”,不但影响了问责的效力,而且容易让真正的责任人“金蝉脱壳”。 诚然,事故发生后,有人辞职总比没人揽责好。可是在一个追求公平、有序的社会,官员辞职不应是一笔糊涂账。引咎辞职者到底责有多大,辞职者本人应该知晓,公众更有了解的权利。而且,辞职并非是对官员政治生命的“一棒子打死”,明晰了责任,既有利于公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无意致错官员的“东山再起”。 引咎辞职只是一种监督措施,绝不是问责的目的,更不能成为“问题官员”权衡利弊之后的最佳选择和责任链条中其他官员的“保护伞”。因而,辞职后的责任厘清,奖惩分明,才是整肃吏治的根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