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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以优惠政策借外力促进自主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16 河北日报

  ○中央驻冀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持有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我省企业入股,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后,将不低于技术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配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

  本报讯(通讯员张占圈记者张丽辉)我省7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有关意见,促进中央驻冀科研单位和高校与我省联合组建创新平台实施成果转化,努力推动其成为我省科技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进一步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意见鼓励中央驻冀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与我省合作,联合建立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或其他科技创新载体。鼓励其与我省开展学术和人才交流,以及大型科研仪器的协作共用等,努力促进中央驻冀机构与我省的科技交流和资源共享。

  意见规定,中央驻冀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持有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我省企业入股,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后,将不低于技术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配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从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分配给成果完成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技术成果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按1%至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给予重奖。

  中央驻冀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在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办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经省科技厅认定且已列入科技部、

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凡
出口退税
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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