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生育保险明年1月1日启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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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22 沈阳晚报 | |||||||||
用人单位应在1月30日前参保,参保次月享受待遇承诺内容 全面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记者调查 生了孩子,没了工作,这是育龄女职工和家属最担心的事。日前,沈阳市政府作出承诺,2006年将为百姓办好24件实事。其中的一句话给沈阳50万育龄妇女吃了颗“定心丸”
据了解,沈阳市现有女职工中育龄妇女约有50万人,育龄妇女生育率约为20‰,人口出生率约为6‰。女职工生育期间生活津贴和医疗费每年需要花掉1亿元。按照现行政策,生育医疗费、生活津贴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今年10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要求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同时,办理生育保险核定手续。据介绍,这种征收方式,确保了生育保险征收力度,也为今后“五险”合一征收做铺垫。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两项保险同时缴费,在不欠费的情况下,从参保下一个月起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提是参保人员的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否则,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本报记者朱峰实习生黄雪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