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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33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田雨杨维汉)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和附责。

  解读>>>

  市容监管不得扣押经营者商品

  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草案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草案规定,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最大限度减小当事人的损害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应当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夜间和法定假日不得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情况紧急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草案规定,因为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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