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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行政强制法 市容监管不得扣押经营商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40 东北新闻网

  全国第一部《行政强制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不得停水、停电、停热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草案实施以后行政机关将必须照“章”办事。

  立法名词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一个人从出生申报户口开始,就离不开与行政机关打交道。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强制措施?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如何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出了保护市民权益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了实施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不得滥用原则、和解原则。

   不得扣押个人财产 抵缴行政收费

  针对现实生活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等监管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账簿等,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另外,进入公民住宅实施强制措施,必须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对人身自由当场进行强制措施,必须立即告诉家属和有关单位实施的机关和实施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入公民住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6小时内补办手续。

   逾期未作决定立即返还查封物品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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