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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解农村养老保险难题:参保可获财政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0:16 人民政协报-慈善周刊

  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农村户籍人口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就可获得市和区县两级财政的补贴。12月2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县必须建立相应待遇调整储备金,根据物价指数增长情况,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同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使城乡养老保险能够互相转移。  

  参保农民可获两级财政补贴  

  《意见》首次决定在原来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础上,同时增加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的补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彦表示,该制度实施中,市、区两级财政都要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孙彦透露,北京市财政将确定对每人每年的补助金额。各区县财政将在不低于市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各区县补贴标准。目前,包括朝阳、海淀在内的5个区县已经出台了政府补贴方法,其他区县正在制订过程中。  

  北京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副处长杨勇介绍,北京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实行定额补贴,会加大对山区县的补贴比例。各区县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确定补贴标准。  

  首次适时提高养老金  

  《意见》规定,从明年开始,凡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到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都可以参加此养老保险。这一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由原来完全的个人账户模式改为个人账户与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模式。  

  孙彦介绍,各区、县要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这解决了过去完全依靠个人账户积累、待遇一经领取终生不变、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的问题。  

  《意见》还规定实行动态的缴费标准。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城乡养老保险可相互转移  

  《意见》还首次规定,已参加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和单位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城乡保险的相互衔接。  

  此外,对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农转居时需要补缴

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居后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  

  专家点评厦门大学国家农村社会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米红:这是北京市第一次明确市、区两级财政对参保农民补贴。政府财政补贴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非常必要。政府补贴的制度创新明确了在缴费环节上的政府责任,体现了政府鼓励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支持。  

  在保险精算中,根据物价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是比较科学的做法。北京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储备金,根据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这解决了过去完全依靠个人账户积累、待遇在领取开始后终生不变的弊端。建立储备金,可以在诸如3年、5年精算一次的动态账户监控下,结合当前的物价水平调整享受待遇,既保证了账户的可持续运营,也同时保证了广大参保农民享受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  

  另外,在普遍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打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通道十分必要。北京采取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势在必行,这也是我们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弥合断裂的二元社会结构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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