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通知明确个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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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0:4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12月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3.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a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