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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里的“亚当与亚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0:44 温州都市报

  

公厕里的“亚当与亚当”

  公厕管理人员时常得擦去类似的“广告”

  “有人在公厕里搞同性恋!”日前,多位读者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在市区的某些公厕里面,常常有同性恋者聚集。

  近日来,记者通过调查暗访发现,不仅读者反映的现象存在,而且有的同性恋性行为之间居然存在金钱交易。市公安局有关人士就此现象表示,同性之间性交易行为同样属于卖淫嫖娼,应当依法处理。

  厕所成同性恋的“乐园”

  12月23日上午,温州市区某二层结构的公共厕所。

  离厕所不远的地方,一个穿灰色夹克、蓝色牛仔裤的中年男子来回踱步,并不时探头探脑往厕所这边瞧,好像在等人,一个小时过去了,中年男子还在那里,其间进去过厕所一次

  “那是个同性恋,一天都要来好几趟。”该公厕管理员指着那中年男子说,这人一般上午就会过来,在门口转悠时,碰到有熟悉的,就会跟上去。“他们交了2毛钱,就上去了,好几个小时才下来。”

  管理员带着记者走到楼上的男厕,厕所里有八个用不锈钢门的坑位,不锈钢门中间安装门栓的位置都有被撬的痕迹,门被敞开着。“这些门上本来都是有栓的,每次我们装上去,他们总在第二天就把这些栓撬了下来。是他们为了方便找对象故意撬掉的。如果有人在方便,他们会拉开门看看是否是志同道合的人。”管理员埋怨道。

  “同性恋,给你小费50元,电话130577XXXXX。”“同性恋,乘26路到XX市场厕所,电话1317456XXXX。”……这样的“留言”在这所厕所的墙上随处可见。对此管理员有点无可奈何,每天把这些清洗了,第二天又被涂上了。

  据管理员介绍,固定来这里的同性恋者,大概有十几个,他们一般是在下午过来。“他们来了后,把8个坑位都占了。有的人在里面一呆就是一两个小时。”

  “我们报过警,但是每次抓进去后很快又放了出来,据说是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厕所的管理员是两夫妻,男管理员就上去赶他们,但反而被那些人骂了出来。“他们老是占着,别人就上不了厕所了。有时实在看不下去了,才上去想赶走他们的。”男管理员有些气愤地说,“弄得里面很脏,卫生纸、避孕套到处是,害得有些人都不敢来方便。”

  存在金钱交易

  下午3点,记者再次来到这所公厕。

  管理员见记者来了,指了指楼上的厕所,示意记者已经有好几个上去了。

  记者来到该公厕的男厕所,在门口处见到两个年轻的男子在低声交谈。见有人上来,一个衣服上似乎沾了什么脏东西的男子走到洗手盆前,放开水龙头,用手擦洗着衣服。另外一个则往楼下走了,并不时回头看那个在洗衣服的男子。

  走到男厕里面,光线有些暗淡,一阵暧昧的声音从一个坑位上传出。

  记者佯装上厕所,向发出声响的方向走去。在靠近里面的一个坑位上,不锈钢门刚好打开了一半,两个男人正紧紧搂抱在一起。其中一人看到记者,并没有停止他的“行为”,冲着记者笑了笑。见了这样的情景,记者下了楼。

  下楼后,管理员介绍,现在天气太冷了,与以前相比,来的人算少了。

  “他们之间好像存在金钱交易。”据管理员透露,上次有两个吵架,就是因为价格谈不下的。最后一个男的就把手机给了另外一个男的,才停止争吵。管理员说当时他们吵得很大声,而且一路吵到外面来了。“他们有付钱的,有些人过来,就是为了赚钱。”

  根据在厕所上面留下的地址,记者又乘坐26路公交车,在某市场的公厕,管理员一听说是同性恋的事情,称自己不是很清楚,但有好几次,看到三四个男的在一个坑位上抱成一团,“我都吓坏了,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在他们走后,管理员打扫的时候,就发现里面有三四个已用过的避孕套。

   一次小费50元

  12月24日中午,记者根据涂写在厕所墙上的同性恋联系电话号码进行暗访调查。

  第一个电话拨通后听到的是一个低沉的男子声音,开始他很警惕,老问记者是怎样得知他的手机号码,当记者告诉他是

  从厕所里找到的时候,男子声音变得兴奋起来,称提供服务后他可以一次给予50元的小费,并说现在就是这个行情。最后,他说如果有意,可以下午到约定的厕所见面。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另外一个手机号码,接电话的男子称自己是南昌人,读中学时就有同性恋的倾向,来到温州打工后,一次在厕所里看到一个同性恋者的联系手机号码,就与那个同性恋者在厕所发生了“关系”,对方也给了他几十元的小费。该男子说,这样既能满足需求又能赚钱,于是他就在一些厕所里写“广告”拉生意。

   同性卖淫属卖淫嫖娼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同性恋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主流方式的性取向,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在世界各国都处于一种非主流的地位,同性恋群体也就被社会学家称之为有别于主流体的“亚群体”或“亚文化群体”。

  对于同性恋卖淫的行为,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奎认为,异性之间卖淫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有严格的明文规定,但是对同性恋卖淫行为,目前我国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即法律没有作出明文条例对此该如何处理。但是从法理分析来看,同性之间性交易其实也是一种卖淫行为,是卖淫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产生了一系列如加快艾滋病传播之类的社会问题,破坏了人类道德标准,法律应该对此进行严厉禁止。

  对于同性恋卖淫行为,鹿城公安分局中山派出所曾几次接到报警,在辖区公厕抓到同性恋淫乱者,其中也有人出钱进行同性性交易。市公安局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同性恋卖淫情况相对隐蔽,发生率也比较少。对同性卖淫行为定性,公安部早在2001年1月28日就下发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上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此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据公安人员分析,像上述这种在公厕里以金钱交易为前提的同性间性行为,已涉嫌卖淫嫖娼,属于打击范围,应当依法处理。■本报记者王宏蓝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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