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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1:30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徐明、实习生刘行海报道:昨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省药监局日前下发《江西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 施方案》,其中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据悉,《江西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按方案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的药品零售 企业不得经营以下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同时,须凭处方销售下列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第2条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

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 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从2006年1月1日起,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此外,每人每次购处方药一 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另外,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非处方药经批准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 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禁止邮购、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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