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安局一名副支队长因受贿等罪被判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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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1: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12月27日电 (邢汀 陈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王鹏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王鹏被以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和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出生于1957年的王鹏,从1998年起任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2004年
一审宣判后,王鹏不服,遂上诉至安徽省高院。近日,安徽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鹏在担任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掌管文化市场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职权,明知他人送其财物是寻求其利用职权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或开设的赌场给予庇护,对涉嫌违法活动从轻或减轻处罚,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9.46万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王鹏作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过程中,明知开设赌场的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因接受他人说情或吃请及贿赂,却以治安处罚结案,多次没有将已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其中没有将陈三毛等人的案件移交,造成了严重后果。 此外,王鹏家中被扣押的财产中有203.42余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