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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权必须依法行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2:41 今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田雨 杨维汉)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
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了实施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不得滥用原则、和解原则。同时强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

  市容监管不得扣押经营商品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杨维汉 田雨)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在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方面,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草案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实施行政强制方式应适当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杨维汉 隋笑飞)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应当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夜间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杨维汉 隋笑飞)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出上述规定。草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草案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杨维汉 隋笑飞)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因为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然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又缺乏事实根据的,缺乏法律根据的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情形的,可以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以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并将理由告知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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