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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理应让公民权益“零损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2:10 舜网-济南时报

  不得停水电逼迫当事人,城管不得扣押小贩经营商品,不得闯民宅扣个人财产,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立即告诉家属等,这样的以人为本的内容,在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中,都有明确的体现(详见昨日本报A35版)。

  面对强制拆迁,一些老百姓以死相抗;城管把小贩追赶得满街乱跑;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来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诸如这样的现象,曾经多次濡湿
过我们的眼睛。这一切,都是行政强制权力使用太滥太乱的恶果。

  行政权力的强大,足以让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每个人为之敬畏。英国人洛克早在17世纪就曾经作出这样的论证: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可见,如果行政权力任意扩张,不受约束,就很容易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损害。也正因如此,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才会吸引人们无数的关注目光。

  显然,以什么样的标准,在行政权力与百姓权利之间寻求到最佳平衡点,是这部行政强制法草案最大的“被关注点”。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审议行政强制法时认为,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显然,有着这样的理性判断,我们就有理由期待,在今后的行政强制行为的实践中,权力滥用的现象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行政强制制度是保证良好的法治秩序的需要,但是,行政强制在实践当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手段过“滥”过“乱”,将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影响政府形象。而之所以会出现行政权力损害老百姓权益的现象,关键就是这样的权力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约束。而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以人为本,以老百姓的利益为本。

  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直至对公民权益的做到“零损害”,应该成为立法者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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