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倾听法治河北前进的跫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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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3:12 燕赵都市报 | |||||||||
■前言 本报记者 吴艳霞 时光飞逝,社会法治随着我们生活的发展而进步,法治理念日益更新,而司法实践则以鲜活的个案表现引领着学界理念的前行。这一年,河北法律界被诸多生动的案例衬托得
个案的意义,具有着非凡的推动力:我们看到,因自己的有罪供述而被判犯有杀人罪的张新亮,在最终的判决中,因证据不足被当庭宣告无罪,倡导多年的“无罪推定”司法理念,正在被法律界引为基本行为方式;我们看到,因刑讯逼供造成李久明冤案的民警被判刑,受到公众诟病指责的落后体制,正在因司法进步大潮的剧烈冲刷而逐渐改变;我们更无法忽视,这一年,省会世纪花园血案引发业主对物业的巨额诉讼,引发人们在“业主时代”对民主权利的深思;而省会万信花园205名业主状告规划局的胜诉以及副县长签字受到法律的否定,无疑都在证明着法律的独立性正在摆脱行政干预的阴影,公权力随意入侵私权利的现象,逐渐成为过去,而权利优于权力的观念,则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站在岁尾的门槛,让我们回首2005年,那些具有影响力和进步意义的案件,如同岁月海洋的一个个灯塔,记录着年度发展的每一个足印。十大案件,是河北的法治财富;十大案件,是历史的忠实记录。
①腐败导致上访——— 企业改制中受贿、行贿案 □案情简介: 这起受贿、行贿案件的几位被告人既不是身居高位的高官,也不是名声显赫的富豪,受贿涉案数额不到10万元,但是由于在企业改制工程中造成很坏影响,引发了职工群体上访、拦截火车,受到当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此案在民间也广为关注。 今年,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安海廷、左长元、李占元受贿案及李纯行贿案,4人分别获刑。安海廷、左长元、李占元分别是某军工企业的书记、机电处处长、机电处技术员,3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变相收取秦皇岛市城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人员李纯的贿赂,李纯还出资人民币3万元供左长元、李占元旅游、购物使用,还购买了飞往温州的机票并安排其在温州的食宿接待。另外,李纯还向该厂厂长邸玉山行贿人民币11万余元。 该军工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存在腐败现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正裁判。 □朱良酷点评: 人们往往更加关注腐败大案,因为大,其对国家、对党、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相对更加严重,所以就越能引起官方乃至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关注。但是,“小腐败”一样危害很大。这个腐败案件在当地引起的影响,一点儿不逊于往年的惊天大案。因为它关系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激化矛盾,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削弱司法权威。 这个案件在当前正在进行的企业改制中极具代表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变革阶段,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司法活动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审判工作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从本案看,公正司法能够平息矛盾,构建和谐;反之,司法不公,就会激化矛盾,破坏和谐。 ②从杀人到无罪——— “杀妻案”主角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15日晚,张新亮妻子韩淑娟被发现在自家东屋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淑娟是他杀,侦查机关将张新亮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但张新亮在最初的7次供述中均否认杀人。 当年10月19日,被转移至山东省公安机关后,张新亮作出有罪供述。2003年7月28日,邢台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新亮无期徒刑。张新亮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鉴于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新亮无罪。 □朱良酷点评: 客观地讲,任何司法体制都不能保证侦查机关侦破的案件都绝对正确。因此,一定比例的宣告无罪率应该是司法体制的常态,甚至可以认为,没有宣告无罪现象的司法体制并不正常。但是,以往基于种种不同的原因,法院对于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往往不愿也不敢选择宣告无罪,而是降格以求,该判死刑的判死缓,该判死缓的判无期,“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不能完全贯彻,这也是导致佘祥林、李久明之类案件不断出现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随着专家、学者对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倡导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些理论的实际贯彻,类似张新亮这样被宣告无罪的案件不断增多。这无疑是法治进步的一大体现。同时,也希望民众把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现象看成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正常现象。 ③警察被判刑——— 李久明被刑讯逼供案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12日凌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友爱楼6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成重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此后,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人将在押的李久明分别提至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讯问。期间,王建军、杨策组织,指挥卢卫东、黄国鹏等多名干警采用在李久明脚趾和手指上拴上手摇电话机导线,轮流摇动电话机电击李久明,给李久明戴噪音耳麦,强行灌李久明辣椒水等方式,迫使李久明于2002年7月21日夜间承认“7·12”案系其所为。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4年8月11日,该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04年11月26日,在羁押于浙江省温州市的死刑犯蔡明新供认其曾于2002年在唐山市南堡杀人,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后,南堡开发区分局以证据发生变化,无犯罪事实为由将李久明释放。后经鉴定李久明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5年5月,河间市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王建军、杨策有期徒刑二年,其余5名干警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李向东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讯逼供案。本案的发生对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也为我们检讨、反思当前司法体制的弊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一个冤案的发生往往可以从多个方面找到原因,诸如:司法理念、人员素质、社会压力、审判方式等。但是从制度层面考虑,造成李久明冤案发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的侦查程序中未能设计、建立起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以“不能为”为核心的制约制度。当然,对于侦查行为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侦查效率的降低,甚至可能会放纵少数犯罪分子,但这是法治社会、诉讼文明必然要承受的代价,也是整个社会应当达成的一种共识。毕竟,“两害相权取其轻”是最明智的选择。 无论如何,可以肯定地说,李久明、佘祥林之类案件的出现会产生“塞翁失马”式的效应,会从另一个角度推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 ④拆迁商铺——— 仅有副县长签字是不够的 □案情简介: 涉县太行市场兴建时,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户签订协议,由商户投资建商铺,场地产权归工商局,商铺产权归商户。市场建成后,生意火暴,但众商户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手续均未能如愿。 今年1月10日,涉县工商局向主管副县长呈交了请示报告,请求允许将太行市场的拆迁改造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主管副县长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另一位副县长也签字:“按政府意见办。”但城里村的人员前来拆迁时,多次和拆迁商户发生冲突。75名商户因此状告涉县工商局和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未得到涉县人民政府正式指定,而仅凭一份有两名副县长签字的报告,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其作出该移交公告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太行市场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的公告和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涉拆字(2005)2号拆迁冻结公告。涉县工商局和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上诉,邯郸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柴振国点评: 这起拆迁纠纷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它可引起我们若干深层次的思考:第一,从社会层面看,目前因拆迁引起的纠纷或诉讼数量较多,关系比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应引起重视;第二,从司法效果看,该案让我们想到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领导行为如何纳入到政府程序中去;由此我们要思考政府行为的程序化问题,即在政府行为当中个人行为要服从程序,政府行为由程序化延伸到法制化,个人行为不能凌驾于政府行为之上;三,从法理角度看,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政府的公权利与公民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就该案来看,公民个人投资并与工商局签订协议,是一种私权的行使,签订协议是私法行为,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当公权利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私权优先。该案中,政府不应当不与当事人协商就直接实施强制行为,这是对私权的侵害。因此,该案最重要的启示在于:政府行为应当程序化,再由程序化到法制化;我们应当确立权利本位,权利优于权力的观念。 ⑤学生告学校——— 教育权惹起行政官司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河北某高校新生入学体检中55名新生没有通过乙肝检查,该校允许这55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休养。2005年5月10日,已休学大半年的4名学生联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重返校园、该校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以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定,以学生与学校之间是“非平等主体”为由,驳回了原告学生的起诉。此后,学生们又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以不是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马越平点评: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关注,首先在于它提出了公民争取平等受教育权的新型诉讼,与以前的乙肝携带者对平等就业权的追求相似,甫一立案,便引起广泛关注。尽管此案现在暂无定论,但是它提醒我们:现代社会追求的是一种共存协调的状态,提倡人文关怀,任何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逾越常规的限制,都是有失公平。当然,我们也不应否认,在高等学校改革过程中,教育权的行使也是有一定的自主性而应受到充分尊重的。另外,这起案件还具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提示意义:当前,我们社会对医学科学常识认知的形成和普及还存在一定问题,对于大三阳、小三阳等词汇,在一系列“乙肝歧视案”提起之前,公众认识混乱,大多数人都是谈“乙肝”色变,医学界是有向社会公知的义务的。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医学和司法才能有效衔接。 ⑥向音乐网站发动攻击——— 我省首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赞利用“QQ尾巴”等程序在互联网上传播其编写的ipxsrv.exe程序,先后植入40000余台计算机,形成BotNet僵尸网络。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徐赞操纵僵尸网络对北京大吕黄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属音乐网站发动多次DDOS攻击,致使该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且影响北京电信数据中心皂君庙机房网络设备及用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功能测试机构鉴定,ipxsrv.exe程序为破坏性程序。据此,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徐赞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徐赞不服,提出上诉。后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增国点评: 本案是我省判处的第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 计算机犯罪是一种在我国出现不久的新型犯罪。为严厉打击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改时规定了计算机犯罪。但是由于这类犯罪专业性、智能性的特点,再加上司法机关经验的缺乏,致使对这类犯罪取证难、调查难、惩治难。这也是在《刑法》规定计算机犯罪8年后我省才出现第一例计算机犯罪的原因所在。应当说,本案的判处昭示着这样一个事实:计算机及网络领域并未在法律的“天网”之外。 ⑦业主告物业——— 世纪花园凶杀案引发物业官司 □案情简介: 今年正月初五左右,没回老家过年的高成峰因在省会世纪公园与张国华的女儿发生口角,便蓄谋于2月20日夜晚,杀死住在世纪花园小区的张的妻子、女儿3人。该案震惊省城。 因高成峰三次偷越小区围墙,没有看到红外线监控,其作案时间长达五六个小时,没有看到小区保安。受害人家属张国华在一方面强烈要求严惩罪犯的同时,以小区安防存在问题,将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费用总计182万多元。 该案已于今年11月23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胡华军点评: 震惊省城的杀人案,已经以罪犯的伏法宣告终结。现被害人家属又以开发商及其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以他们违反对自己一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这场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虽然杀人犯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自负其罪,但是,作为负责对小区环境乃至安全进行管理的物业部门是否应当、以及应当在多大范围内就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说,此类案件的妥善解决对于依法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以及维护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法理根据在于:义务人在从事特定社会活动时,对其所使用的场地具有与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他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所以,其理所应当承担一种从事该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基础性义务,它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当前已经涉及一切私法交易甚至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全。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时代性,因此界定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利益衡量为方法论,以我们当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这样才能弘扬和合理分配社会正义。 ⑧别墅变高层——— 万信花园205业主告规划局胜诉 □案情简介: 万信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毗邻石家庄市水上公园的万信城市花园,据石家庄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花园共分4个区,其中A区建两层独栋别墅,其他为复式或多层。业主入住以后,开发商要把别墅推倒改建高层,规划局批准了,小区部分业主却不干了。业主认为这一变更,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并且这个变更还得到了石家庄市规划局的批准。业主对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书》维持规划局的行政行为。 205户业主拿起法律武器,联名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将石家庄市规划局推上被告席。法院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今年7月5号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石家庄市规划局2004年5月10日作出的石建管(2004)第0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马越平点评: 205名业主在遭受开发商的侵权后,没有直接起诉开发商,也没有采取上访等私力救济方式,而是起诉了向开发商颁发许可证的规划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撤销了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这反映出,我们倡导的“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观念已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而深刻的认同,已经不再把政府当“衙门”,已经明白“政府权力也有限、服务不好要问责”,可以将政府拖上公堂,进而达到目的。显然,尽管这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它在我们的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有着重要的标志意义,反映出人民群众权利的觉醒和维权手段的成熟。 ⑨医患纠纷——— 孙洪祥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1992年2月22日,孙洪祥因左胸部及右下肢均被他人用刀严重刺伤,到唐山市工人医院急救。此后,孙洪祥认为自己右腿截肢与该医院在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有关,遂于1998年申请所在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认为:“截肢与诊断有误延误手术时机有关……属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孙洪祥就此诉至法院请求唐山市工人医院赔偿。 诉讼中,医院方申请权威部门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发损伤是导致孙洪祥截肢的主要原因,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而医院在对孙洪祥损伤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之处,该不足之处与截肢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工人医院诊治不当,延误治疗,判决由医院方赔偿孙洪祥各项损失50多万元。省法院二审则鉴于孙洪祥的原发损伤是导致其截肢的主要原因,改判医院赔偿孙洪祥各项损失的一半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胡华军点评: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基于自身的过错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本是法律的题中之意。 本案中,虽然医院积极有效地挽救了孙洪祥的生命。但是,作为一个医院,应当在各个方面都依照诊疗护理规范对患者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妥善进行治疗。此案中由于医院在抢救完孙洪祥的生命后,对他的右腿刺伤处疏于注意,遗漏诊断,延误治疗,最终导致其右腿截肢,亦不能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的终审判决只判令医院方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不仅非常恰当地平衡了患者与医院的责任,而且创造性适用了法律,对发展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⑩“小刀”之争——— 两酒厂打知产官司 □案情简介: 为了争夺一个关于“小刀”酒包装装潢的使用权,我省两家酒厂把官司打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去年,三井公司发现宏昌酒厂在白酒上使用的标贴,除去标识变为“(天下)白酒第一刀”,配附的小诗变了两个字之外,其余内容与自己标贴相似。三井公司遂以宏昌酒厂使用的白酒名称、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两审审理认为,宏昌酒厂擅自使用与三井公司生产的“小刀”酒相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侵害了三井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判决宏昌酒厂销毁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与三井相近的包装装潢,赔偿三井经济损失3万元。 □肖辉点评: 三井公司的“小刀”酒构成知名品牌,宏昌酒厂擅自使用与之相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侵害了三井公司的权益,扰乱了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同时,这种自由必须置于法律的调控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和价值就在于通过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和制裁,建立起良好的竞争秩序。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为什么类似案件还会频频发生?这里面更深层的恐怕还是意识层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至少需具备三方面的意识,一是诚信意识,二是公平意识,三是权利意识,即: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要求,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维护竞争环境和竞争秩序。只有这样,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培养起来,法律才能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遵守,一个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这一年,让我们铭记这十大案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瑞川 走过2005,我们回首已逝去的日子,总有些案件让我们难以释怀、无法忘记,这些案件凝聚着民主法制建设历程的精彩点滴,所有对中国法治进步有所贡献的人和事,我们都应该牢牢记住! 这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燕赵都市报共同评选出的“2005年影响河北十大案件”,是从全省法院今年审理的24万余件案件中精选而出。这些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各个诉讼领域,可以说是全省法院审判成果的集中展示。这“十大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强调“打击、保护、调节、服务、关怀”的有机结合,体现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结合。一个公正的判决是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它既是在社会利益衡量原则之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合理调整,同时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具有正面的社会导向作用,这“十大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非常深刻的。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和谐的社会必定是能够有效化解纠纷的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将日益成为人们的首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作为调节的手段,确保各个社会元素之间具有法定的有机联系。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法治是和谐社会强大的支柱,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我希望,这次评选活动有助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的法制建设,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水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我们每一个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参与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 十案总评人 刘瑞川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李炳庠 河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燕赵都市报总编辑 十案点评人 朱良酷 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柴振国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李向东 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赵增国 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胡华军 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法律硕士,一级法官 马越平 高级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肖辉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