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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1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9:1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备受各方关注的《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在日前召开的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这成为全国继河北省、海南省之后,以条例形式制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历时两年多时间。自20
03年,青海省妇女联合会主席联合22名人大代表在青海省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制定《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的议案,通过大会审议,被列为2005年立法项目之一。经过两年多时间,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省妇联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多次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反复研究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反复调研和参考其他省市区的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审议,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致通过了《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并决定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是一部旨在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特别是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从加强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规定了家庭暴力救助、家庭暴力协助取证、家庭暴力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组织、医疗卫生及民政等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担负的具体职责等,其中对在校就读未成年人的保护、处理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等的规定具有前瞻性。(记者 邓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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