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水棚户区应建消防水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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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9:38 新文化报 | |||||||||
《吉林省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本报讯(记者 樊亮) 日前,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发布施行,这标志着今后吉林省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城市(镇)街区主干路宜以建设消防水鹤为主,次干路上符合建造消防水鹤的,应优先考虑设置。支路、巷道或受交通干扰较大、行车困难的路段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居民小区二次供水泵房应设消火栓接口(水带)。无城市供水管网和供水管网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及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天然水源附近和具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的,应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新建的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立方米。 设有消防供水设施的单位或居民住宅小区,应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前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表前管网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表后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停用或者损毁消防供水设施,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