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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抵制霸王条款 恶意退货算不算霸王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0:20 东北新闻网

  “霸王”原貌“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霸王”转移消费者1个月内连换四五部手机,都没质量问题商家发言在这项条款前最好注明不可退换商品的范围,如食品、化妆品、药品、内衣。

  “霸王”原貌“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霸王”罪行最终裁定权、裁决权都是商家的,他们咋说咋有理商家发言去掉“最终”,避免“歧义”;解释说明,并不能认定一
切规定都由商家定夺。

  今报讯(记者常征)不久前公布了14条“霸王条款”后,昨天,辽宁省工商局向全省商业企业发出抵制“霸王条款”的倡议,中兴、商业城和联营三家公司带头予以响应。

  【三公司带头“反霸”】在《倡议书》中,辽宁省工商局号召广大商业企业坚决抵制“霸王条款”,恪守诚实信用,营造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市联营公司首先响应倡议并签字,表示坚决抵制“霸王条款”,成为首批倡议单位。

  【建议条款加补充】“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这是省工商局公布的14条“霸王条款”之一。对此,三家率先倡议“反霸”的公司认为,在经营中,还存在“恶意”消费的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由于商家保证无条件退货,一个消费者曾在1个月内连换了四五部手机,而这些手机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商家为此付出了代价,却对这样的消费者无可奈何。仅在“中兴”,每年无条件退换货的商品价值就达4000万元,要付出几十万元的损失。

  三家公司建议,在这项条款前最好注明不可退换商品的范围,如食品、化妆品、药品、内衣等,也可以增加限制条件。

  【解释权如何理解】对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这项“霸王条款”,“中兴”表示,最终解释权不是裁定权、裁决权,这项条款是否霸道,要看它是否违背法律法规。“商业城”的做法是,把“最终”去掉,在广告和宣传单上注明“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商家认为,这样做可避免“歧义”及纠纷。“联营”对最终解释权的看法是,它可告知消费者对宣传不明的地方找商家进行解释,并不能认定一切规定都由商家定夺。 (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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