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严防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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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0:50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12月28日电 (记者丁锡国) 个别干部“带病提拔”,是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山东省委组织部日前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克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根据这个规定,领导干部个人不能以口头或私下打招呼的方式推荐干部人选。考察
为了全面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防止用人失误,山东对干部考察和干部任用工作程序均作出了严格规定。在考察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和调查了解少数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严重、线索清楚、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问题查清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出干部提拔任用的建议,党委(党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组织(人事)部门要听取纪检等机关的意见,并据此提出可以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任用的建议。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前,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发现重要材料缺少,不能完整反映干部历史,或者档案中存有重要疑点问题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人员将受到处理。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组失职失察、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考察组成员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通过“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得到提拔的干部和“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对受贿“卖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属于领导干部个人行为导致用人失误的,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属于组织责任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