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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公益劳动不能领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5:30 深圳晚报

  广州市出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规定

  不参加公益劳动不能领低保

  广州消息据信息时报报道,记者12月27日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2月26日向全市各区、县级
市民政局印发,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要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每人每周参加适当公益劳动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5小时)。

  《规定》还对公益劳动的内容进行了确定,主要包括: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参加社区治安巡逻;为社区“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以及其他公益性劳动。

  据了解,街道办事处是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协助组织落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合理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及时间,明确具体公益劳动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考勤制度,填写公益劳动登记手册,并为低保人员提供参加公益劳动的必要工具。

  《规定》规定,对于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取消其低保救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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