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舞弊受贿终审被判16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6:25 北京晚报 | |||||||||
新华社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王鹏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王鹏被以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和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出生于1957年的王鹏,从1998年起任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2004年
网络实习生:齐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