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报告建议设立受贿案件诱惑侦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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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6: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成都3名博士起草的《职务犯罪证据问题研究》报告已于日前完成。报告建议,设立受贿案件诱惑侦查制度,允许检察官在特定情形下与行贿人一道参与行贿并取证。起草报告的3名博士分别是西南财大法学院法学博士、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黄维智、雷建昌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川大法学院教师张斌。昨日,课题组组长黄维智接受了本报采访。
何为诱惑侦查?检察官“行贿”收集贪官证据 黄维智介绍,诱惑侦查又叫“警察圈套”,是美英德等西方国家采用的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但随着腐败犯罪的发展,传统侦查手段已不能有力打击犯罪。 关于诱惑侦查措施,黄维智解释,检察院接到某官员索贿举报,征得行贿人同意后,检察官可配合行贿人向该官员“行贿”。“行贿”过程中,随行检察官会在案发地现场或附近秘密录音、录像,作为指控证据。“为争取行贿人配合,检察院可根据情况,结合法律,减轻或免除行贿人的法律责任。” 报告对某副省级城市近10年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立案的1834人中,只有688人被判有罪。有罪判决比例仅为38%。黄维智说,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行贿受贿时“一对一”导致不认账的情况很多。此外,职务犯罪主体多是官员,他们智商高、社会地位高、贿赂过程隐秘,收集贿赂犯罪证据,比普通犯罪更为复杂、困难。因此,有必要确定诱惑侦查制度。 何时启动诱惑侦查? 基层检察院不能决定能否启用 对人们最担心的“诱惑侦查是否会引诱新犯罪”的问题,黄维智说,诱惑侦查是在受贿人明确表示要受贿或直接索贿的情况下,借用向他行贿的机会进行的侦查。“诱惑侦查是在其他取证手段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的措施,不能随便启动。”黄维智说,报告建议,只需行贿者主动配合就能完成的诱惑侦查,应由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审批;需检察人员装扮成当事人主动参与的,应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审批;基层检察院不能决定能否采用诱惑侦查。 黄维智说,滥用诱惑侦查会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让人产生人人自危、互不信任的感觉,所以,应当严格限制。 据介绍,最高检委托他们研究“职务犯罪的证据问题”,是为推动司法改革、指导司法实践。报告已得到最高检肯定,并将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借鉴。(实习记者李凌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