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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收费新法施行 共用设施收益归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9:33 桂龙新闻网

  物业收费办法公布从明年元旦起施行

  昨天,市发改委、市建委联合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标准》,北京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政府指导基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5元,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关于物业收费办法

  预收物业费禁超一年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解读】市发改委负责人解释,此举将避免物业公司收取较多物业费后逃离,确保业主利益。

  共用设施收益归业主

  【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解读】规定将减少过去由于物业公司私自出租设备层、公共用房,克扣收益而引发的与业主的矛盾。

  指导价两年公布一次

  【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解读】有利于使政府指导价更符合现实变动的情况。

  代收费用禁收手续费

  【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装修管理费协商约定

  【规定】装修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保障措施

  新旧收费办法衔接有规定

  为确保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在新《办法》实施前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按照一个小区只能有一个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新《办法》出台后销售的住宅,其收费标准与出台前销售的住宅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刘薇

  关于经济适用房收费标准

  每平方米基准价定为0.55元/月

  【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

  【解读】此前,本市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有两种价格,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0元和0.52元,主要是根据小区绿化面积是否达到30%这个标准来定的。调整后的基准价取二者的平均值0.51元,不过每建筑平方米每月增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0.04元,因此基准价标准是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5元。

  具体收费标准

  项目

  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安全防范设施运行维护

  电梯运行维护费

  生活饮用水水泵运行维护费

  收费标准

  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按照多层住宅不高于0.0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不高于0.10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费用,提供相关服务才能收取此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只提供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运行维护服务的,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费用。

  电梯运行维护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分摊。以10层、20层和30层为基准层,区分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分别制定了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达成一致之前,水泵运行维护费执行政府指导价0.10元/建筑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分摊,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来源:国际在线选稿:韦力萍作者: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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