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养老钱咋缴 军人、军嫂都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9:43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王瑾) 日前,沈阳军区联勤部与东北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东北三省军地社会保险衔接进行了新规定。

  军人养老、医疗保险的规定

  养老保险 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由所在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将养老保险一次性
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 军人服役年限视为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将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义务兵退役时,尚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或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

  随军配偶的“三险”规定

  养老保险 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停止领取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

  医疗保险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转入部队后勤财务部门,个人不再享受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随军配偶失业后,参加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应在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也应转迁到其配偶所在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新闻编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