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低保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9:4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近日正式出台。根据该规定,明年元旦起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将按规定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个半小时。如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据介绍,目前,广州市低保人群中出现了个别人打临时工收入难以统计、极个别有劳动能力“懒汉”依靠低保生活等现象。针对这些个别现象,广州市民政局经过近两年调研制定以上规定。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有关负责人说,《规定》体现了低保人员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规定》并不是约束低保人员,而是培养低保人员回报社会的观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