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多读者 二审法官意见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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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0:00 海峡都市报 | |||||||||
N栏目主持:储白珊/林哲森 主持人:交了5角钱寄车,回头摩托车就丢了,看车人以“5角钱是场地费”为由,拒绝赔偿寄车人林先生。此案经本栏目报道后,200多位读者通过热线电话和短信平台参与讨论,声音一致,认为“5角钱应就是保管费”,支持林先生上诉。本案二审的判决结果与众读者的意见相一致。
读者声音: 鼓楼区王女士:所有的寄车人心态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交了钱,车就得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看管。如果5角钱是场地费,看车人就只管收钱,而对停车点不管不问,这样小偷要盗车就易如反掌,甚至还可能出现看车人和小偷联手作案的情况。 晋安区黄先生:如果5角钱是场地费,说明街道办事处是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者,那么街道就应该出具产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证书,并且在停车票面上明确注明“本费用为场地费,在此停车点内丢车,概不负责”。 台江区陈小姐:以“5角钱是场地费”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显然是说不过去。目前福州市的停车场采取的是承包制,承包人就得用安全的看管服务来吸引人停车。更何况这费用是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的,并且全市统一的,这更说明了林先生支付的是保管费,因为场地费随着地段的不同而费用也不同。 主持人:除了支持车主应该获赔的声音外,很多读者还关心林先生可以获赔多少,获赔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近日,这个案子的二审结果已经出来,我们请来福州市中院的办案法官来评案说法。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林先生的寄车行为和看车人的收费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而且林先生持有的“寄车票”,是领取保管物的唯一凭证。 《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林先生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 主持人:最终,福州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台江区法院“停车点不要赔”的判决,并根据“总价×(10年-使用年限)%=现有价值”的计算方式,判决街道办事处赔偿林先生摩托车损失费761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