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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可诱惑侦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0:00 海峡都市报

  N《成都商报》供稿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成都3名博士起草的《职务犯罪证据问题研究》报告已于日前完成。报告建议,设立受贿案件诱惑侦查制度,允许检察官在犯罪嫌疑人主动索贿等情况下与行贿人一道参与行贿并取证。据了解,起草报告的三名博士分别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黄维智、雷建昌和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法
学博士张斌。

  黄维智介绍,诱惑侦查又叫“警察圈套”,是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的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用。但随着腐败犯罪的发展,传统侦查手段已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报告中称,对官员明确表示要接受贿赂或直接索贿的,检察官可与行贿人配合一道“行贿”,趁机录音、录像收集证据。

  黄维智说,“诱惑侦查是在其他取证手段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的措施,不能随便启动。”报告建议,只需行贿者主动配合就能完成的诱惑侦查,应由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审批;需检察人员装扮成当事人主动参与的,应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审批;基层检察院不能决定能否采用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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