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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杜绝"老赖"钻空子 住房一抵押就可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薇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从上周三开始正式实施,新规明确“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未设定抵押的房屋则严格禁止执行”。这意味着,对于打着“生活必需房”旗号而恶意拖欠房贷的“老赖”们,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保护债权。

  去年10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六条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由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等概念界定不清,很可能使银行实现债权的唯一可靠保障———抵押权形同虚设,并催生一些恶意违约行为,引发新一轮房贷风险。比如有的供楼人以只有一套房产必须居住,但又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故意拖欠,这时银行只能向法院申请查封,却不能拍卖收回资金,会带来个人房贷业务的巨大亏空。

  一位股份制银行房贷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就曾发现有恶意欠贷者为了逃避债务,将另外的房产过户给无经济能力的父母亲等案例。为防范恶意欠贷人利用高院司法解释,今年各家银行都相应提高了房贷门槛。

  银行人士称,今年一年间,银行界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向管理部门上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完善这项司法解释。

  银行界普遍认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令银行的债权得到保证,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做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门槛会放低,政策也会更灵活。

  记者了解到,对于经济的确困难的,新规又保障了其生存权。《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而对必须执行拍卖的,又给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当欠款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时,银行还有义务为其及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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