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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新法 三种特殊病可"特约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6:35 龙虎网

  【龙虎网讯】从明年元月1日起,新修订的《南京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开始付诸实施。南京市城镇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驻宁单位职工)将享受这一补充医疗保险新政策,从而可望减轻一定的住院医疗费负担。

  据了解,即将执行的该项办法,比5年前的标准有了很大提高。新的标准是在每年医药费递增17%、人均住院费用从5年前的4000元增加到现在的7000元左右等基本参数基础上制
定的。新办法详细内容如下:

  参保条件

  凡已参加南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参加本互助保障计划(简称参保人)。50人以上单位参保人数不得少于80%;20-50人单位参保人数必须100%。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可参照前述办法单独组织参加。

  互助期限

  本互助保障计划责任期为一年。互助责任起止时间以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简称承保人)出具的《履约单》为准。互助责任期满后可续保。

  承保人对首次参保人实行20天免责期(意外伤害住院抢救除外),免责期自《履约单》生效日起计算;按期续保的无免责期;超过互助责任截止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的续保,视为首次参保;单位续保时新增的首次参保人应实行20天免责期。

  参保交费

  参加本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应按参保人数和承保人的规定交纳互助费。交费形式分为基本交费和特约交费两种。

  1、基本交费是参保单位分别按在职和退休(依基本医疗保险证记载)参保人员平均年龄的对应标准交费。交费额详见附表。2、特约交费是专为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晚期透析和肾移植抗排斥三种特殊疾病治疗互助而设的交费形式,由参保单位在基本交费的基础上选择参加。承保人按收付平衡原则与参保人协商确定交费标准。

  参加本互助保障计划属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根据政府医改政策,交费可以在本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互助责任

  参保人参保期间因病在本市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承保人分别根据参保人不同交费形式支付互助待遇:

  1、基本交费参保人可享受下列住院互助待遇:(1)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部分的70%;(2)最高支付限额至20万元以下个人自付部分的20%;(3)按住院每天给予20元补贴,累计支付不超过600元。承保人在一年责任期内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5000元。2、特约交费参保人享受待遇的范围和标准由承保人与参保人协商确定。

  除外责任

  1、以下情况承保人不予承担医疗费和住院补贴赔付责任:(1)参保人在参保前或20天免责期内的;(2)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及其它各项费用;(3)参保人各种不诚信行为。2、起付标准以下和2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本互助计划不予退保。

  名词释义

  (1)起付标准:是指市医保中心规定必须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是承保人支付住院医疗互助待遇的扣除额。(2)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由市级医疗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标准,我市现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3)免责期:是指承保人对首次参保人不承担互助责任的一段时间。免责期的起止时间由承保人明确注明。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费率表》

  年龄

  交费额

  年龄

  交费额

  27

  38

  49

  119

  28

  40

  50

  123

  29

  42

  51

  131

  30

  44

  52

  137

  31

  50

  53

  143

  32

  53

  54

  149

  33

  56

  55

  155

  34

  59

  56

  167

  35

  62

  57

  175

  36

  69

  58

  183

  37

  72

  59

  191

  38

  75

  60

  199

  39

  78

  61

  211

  40

  81

  62

  223

  41

  88

  63

  235

  42

  91

  64

  247

  43

  94

  65

  259

  44

  97

  66

  271

  45

  100

  67

  283

  46

  107

  68

  295

  47

  111

  69

  307

  48

  115

  70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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