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要求规范养殖行为 减少疫病流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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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21:5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9日通过的畜牧法规定,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养殖行为,减少疫病的流行。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加强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
畜牧法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对于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环节,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