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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险企业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0:47 新晚报

  哈报网讯(记者 周辰)为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农民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昨天《哈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规定,农民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哈
尔滨贯彻〈工伤保险条件〉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业费率缴纳。

  《办法》规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者送到工伤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备案。农民工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鉴定为1至4级,可按规定选择享受长期支付待遇或一次性支付待遇。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按伤残等级享受24—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以本人工资为基数90%—75%伤残津贴。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在领取伤残补助金前按《哈尔滨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领取本人工资的120个月—75个月的补偿,同时对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10万—1万元护理费。

  《办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可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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