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提示 个税申报注意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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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1: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四大事项。 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陈二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