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可“参与行贿”秘密取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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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1:49 现代快报 | |||||||||
据《成都商报》报道记者28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成都3名博士起草的《职务犯罪证据问题研究》报告已于日前完成。报告建议,设立受贿案件诱惑侦查制度,允许检察官在特定情形下与行贿人一道参与行贿并取证。 何为诱惑侦查?
关于诱惑侦查措施,课题组组长黄维智解释,检察院接到某官员索贿举报,征得行贿人同意后,检察官可配合行贿人向该官员“行贿”。“行贿”过程中,随行检察官会在案发地现场或附近秘密录音、录像,作为指控证据。“为争取行贿人配合,检察院可根据情况,结合法律,减轻或免除行贿人的法律责任。”黄维智说,行贿受贿时“一对一”导致不认账的情况很多。此外,职务犯罪主体多是官员,智商高、社会地位高、贿赂过程隐秘,收集贿赂犯罪证据,比普通犯罪更为复杂、困难。因此,有必要确定诱惑侦查制度。 何时启动诱惑侦查? 对人们最担心的“诱惑侦查是否会引诱新犯罪”的问题,黄维智说,诱惑侦查是在受贿人明确表示要受贿或直接索贿的情况下,借用向他行贿的机会进行的侦查。“诱惑侦查是在其他取证手段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的措施,不能随便启动。” 黄维智说,报告建议,只需行贿者主动配合就能完成的诱惑侦查,应由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审批;需检察人员装扮成当事人主动参与的,应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审批;基层检察院不能决定能否采用诱惑侦查。 | |||||||||